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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业务经理“飞单”被处罚,检察官支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赵琴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500强企业、宁波市十强外贸企业。近几年,公司发现他们工作的某国外客户B公司的订单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一直负责B公司交易的业务经理关某提出离职,这是简单的巧合吗?经初步了解,那些价值千万的客户订单很可能“飞”到了关某的新公司里。这就是外贸行业中常说的“飞单”行为。

什么是“飞单”呢?“飞单”说的是业务员将“老东家”发展稳定的客户,用更低的价格,带到自已的新公司开展贸易。长久以来,“飞单”似乎成为了一种黑色潜规则,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A公司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既是为自已也是为了合法经营的同行们讨个说法。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关某,曾长期在A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从2012年起负责对接某国外B公司业务,期间掌握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大量的交易信息。2016年,关某在未离职的情况下,注册了C公司用以和B客户进行同类产品的外贸交易,交易金额高达千万,给A公司造成巨大损失。2018年,关某从A公司离职,以C公司名义继续和B客户进行同类产品外贸交易。

到案后,关某始终坚持自已无罪,声称“B公司的联系方式网上都是公开的,这算什么秘密?B公司的生意都是因为他们信赖我才产生的,没有我就没有B公司的生意。”一边是心急如焚的A公司,一边是拒不认罪的关某,本案在宁波外贸业内引发了广泛关注。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和民事交叉,难度众所周知,而特定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的认定更是难上更难。面对这个案子,是退后一步,让权利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前一步,攻坚克难,办成典型案例引导外贸行业合规向善,营造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承办检察官选择了攻坚克难,决定拨开“飞单”迷雾层层面纱。

但是这个案子有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特定客户的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实质使用,历来都是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争议焦点。为有效地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从A公司处调取了上千份英文电子邮件和业务记录,补充侦查卷多达50余卷。经过详细的对比甄别,承办人发现关某和A公司二者与B公司交易的特定联系方式、产品类型、交易习惯、合同条款、供货商信息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而这些信息是A公司针对特定客户,在长达十余年的经营活动中根据其具体特点,逐渐积累、完善、总结、归纳形成的,绝非关某辩称的可以在公开网络上获取的浅度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B公司是否因对关某的个人信赖才与A公司开展交易,关某是否可以靠该抗辩理由出罪?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承办人多次走访A公司的负责人、业务人员,调阅了大量A公司的人事资料和财务凭证。证据显示,关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A公司工作,没有外贸从业经历,自身不具备发展外贸客户的条件。B公司是由关某的上级蒋某在某国外交易会上发展的客户,蒋某离职后,B公司才交由关某负责维护,在此期间,关某与B公司的往来交易均受A委派,相关出差、接待等费用也由公司报销,系职务行为。且关某在未离职时和B公司进行同类产品的外贸交易,其提出客户基于“个人信赖”在关某离职自愿选择和其交易的谎言不攻自破。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权利人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案发后,关某大肆毁灭证据、拒不提供真实账目。为查实权利人受损数额,承办人结合外贸企业利润率计算多以外销金额为基数的行业特点,采用侵权商品销售额乘以权利人同类产品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出犯罪金额,为同类案件损失认定提供了准确路径。与此同时,承办人秉持数字办案思维,利用海关外贸大数据平台,以B公司、涉案商品类别、涉案人员等作为关键词进行筛选,发现关某在案发后伙同他人通过“借壳”方式继续进行侵权行为,交易金额高达5000万余元,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490余万元。检察机关追加起诉的同时,当即改变强制措施,直接决定逮捕关某,并向侦查机关移送了3名同案犯的犯罪线索。

2023年1月30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关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关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3日,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促进外贸行业的有序竞争,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案件到这里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然而检察机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脚步并未停止。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向A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帮助外贸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被侵权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鄞州区工商联、鄞州区市场监管局、鄞州海关等多家单位共同签署《加强外贸行业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战略合作协议》,织密外贸行业经营类商业秘密的保护网。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汪俏蓉

展播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赵 琴


来源: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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